协会宗旨:弘扬中华尚武精神,推动搏击运动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倡导“健康、拼搏、尊重、团结”的体育理念,提升全民身体素质与自卫能力;打造专业竞技平台,促进中外搏击文化交流,为中国搏击事业培养优秀人才。
核心业务:
第一条 中国搏击协会 。
第二条 中国搏击协会 是由从事中国武术运动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武术实践的各级各类人员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搏击运动协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搏击协会的注册地为中国.香港。
第五条 中国搏击运动协会的任务:
(一)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以发展中国搏击为己任,为全世界热爱中国搏击的人士建造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德武双修的原则和要求,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组织会员对我国搏击进行挖掘、整理、研究。
(四)组织会员参加搏击普及工作和相关的社会活动。
(五)对在搏击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优秀的搏击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进行评奖。
(六)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搏击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七)与国外(境外)搏击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搏击活动。
(八)邀请、接待国外(境外)的搏击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搏击专家学者到国外(境外)访问、讲学、交流。
(九)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搏击组织和搏击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武术搏击文化产业。
第六条 中国搏击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常务委员由主席或秘书长直接聘任。
第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决定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四)制定和修改《中国搏击运动协会章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对于违犯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本会各级成员,常务委员会可根据程序予以调换或罢免。组织机构各级人员的任职情况可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由主席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凡热心于搏击运动并在搏击上有一定造诣、承认本协会章程的,经自愿申请,由常务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委员或会员。
凡25周岁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
(一)获得中国搏击段位五段以上者。
(二)各拳种的省级以上传承人。
(三)国家一级以上资格的搏击裁判员。
(四)在全国性搏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者
(五)能够推动搏击运动发展的社会活动家。
第十三条 委员及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三)享有优先在本会各种媒体发表文章及作品的权利。
(四)有应邀参加本协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的权利。
(六)有推荐优秀搏击人才入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及会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中國搏擊協會 CHINESE FIGHT ASSOCIATION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5306885号-1